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
所得税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引进机制,规范示范区各项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示范区创业和工作,对于在示范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市、开发区二级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示范区投资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示范区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消费电子、新能源、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示范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示范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为示范区支持的重点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由税务部门对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示范区提出申请,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兑现相关奖励。
三、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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